一、案发经过

    1996年9月的一天,某大学膳食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员贾某在操作收银机时,因售饭窗口将学生磁卡上的钱减错了,要求修改餐费数据。经查询计算机内数据库里的钱比该学生磁卡上的钱少,通过修改餐费后,数据库里的钱与磁卡上的钱数一致了。

在完成这一加一减修改餐费的操作过程中,贾某意外地发现:通过修改磁卡餐费数据的方法可以控制数据库里钱数的多少。从而使贾某萌发了罪恶的邪念,他利用修改餐费的手段,采取换磁卡、在磁卡上加钱、减钱、再换磁卡,重复多次后可在学生手持磁卡与计算机内数据不变的情况下,让日清单总数小于计算机库存数,再将多余数截留。为了防备其他人员在查询磁卡操作记录时看出破绽,贾某又进一步采取了备份删除的手段销毁证据。贾某在每到月结时,将修改后的上月磁卡收入情况做存盘拷贝,删除掉计算机数据库内磁卡操作的原始记录,再把本应作为财务档案保管的磁盘格式化成为空盘,进而再次删除磁盘里的磁卡操作记录。自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9日期间共截留饭卡款人民币693800元。
 

    贾某以为这样做方法巧妙,可以利用工作之便不留痕迹的截留饭卡款,但是终于在1997年1月9日会计做月结报表时,发现磁卡收费记录中出现了负21万元的情况。当会计将磁卡收费出现负数的可疑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后,膳食服务中心和后勤财务科连夜成立了调查小组,立即组织专人对伙食费帐目进行盘库清查,同时请计算机系统开发公司的工程师配合,搜索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情况,查找可疑证据,终于发现了1997年1月1日—9日的收费记录中有几串异样的字符。从打印出来的记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有人从这几天的记录中截留了人民币34813元,收费表上清楚的记录着计算机操作员是5号。膳食服务中心磁卡售饭收费系统的计算机操作员只有两人,而且各自有计算机操作密码,两人互不相干。由此可以断定,5号操机员贾某最具嫌疑。专案组边向校领导汇报,边对作案嫌疑人5号操机员贾某采取了调离岗位审查的措施,向其做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开展了心理攻势,促使其在证据面前携带赃款655800元投案自首,表示还有不足4万元在住房装修中用掉拟筹措后补交,并向组织交代了犯罪经过。
 

    贾某于3月9日被押送海淀区检察院。经过案件侦破和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8日一审判决:贾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自贾某案发后,专案组累计追缴赃款693800元。
 

二、案发原因

    从主观上来讲,贾某的政治素质较低,理想信念淡漠,平时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追求物质享受,崇尚时髦和名牌。江泽民总书记曾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语重心长的说:“追求和模仿西方腐朽的生活方式,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这是很危险的,现在就是在西方国家,有些政治家和有识之士对享乐主义泛滥、思想堕落、精神颓废之类的西方社会病也深感忧虑。”贾某在私欲的驱动下法制观念淡薄,置国法和校规于不顾,把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建立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走上了贪污犯罪的道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贾某贪污的过程中也反映出财务管理上多年来形成的许多漏洞,在客观环境上为其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1、干部使用失之考察。贾某曾在1992年以前承包过学校的某个食堂,在经营中因财务管理混乱,使食堂亏损较大,既没有受到责任追究,本人又未能认真反省而从中吸取教训。1992年后,他停薪留职几年在外经商,经营不善要求回校安排工作。有关部门在不了解其近几年表现的情况下,未经考察便被安排在膳食中心担任学生食堂饭桌钥匙的管理并兼任计算机的维护工作。1996年9月改任为计算机操机收费员经手钱财。

    2、财务管理与计算机管理脱节,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技术管理手段的需要。校学生食堂自1995年3月开始使用计算机磁卡收费,财务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对此收费系统软件的功能及计算机使用缺乏认识,对财务人员的计算机业务培训较差,又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计算机的记帐、核对、日清月结,检查及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管理没有提出严格的要求,失去了对计算机管理的制约作用。

    3、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对自制的原始凭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有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字盖章……。”膳食中心自使用计算机磁卡收费后,每日结算单一直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即操机员打印出的一张白条。这张白条无任何领导签字盖章,致使无人监控,造成贾某有机会对原始凭证任意涂改,使修改后的原始凭证无法反映出真实的收费记录。

   (2)贾某并非财会专职人员,没有参加过财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被安排在膳食中心财务管理岗位上,让贾某既负责磁卡收费和计算机登帐,又负责原始资料软盘的保管,这也不符合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要求,加上膳食中心和财务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对微机室的收费工作没有严格的监控措施,把关不力,计算机收费按要求没有执行两人上岗的制度,反而使微机室的管理工作出现薄弱环节,也为贾某贪污巨款提供了方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0条对会计资料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第11条规定:“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膳食中心财务组对不真实且没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这些财务管理中的漏洞是使贾某进一步走上贪污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4、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后勤处膳食中心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分工分别对各类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贾某案后,暴露出相关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首先,1995年3月学生食堂使用计算机以后,计算机帐只有财务科长核对过一次,伙食组的会计没有按月与计算机帐核对,磁卡饭票库的月盘点工作没有进行,计算机按月拷贝备份的原始资料没有按要求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按职责要求缺少对计算机管理做必要的检查、稽核,对693800元巨款被贪污严重失察。贾某法制观念淡漠,违反国法校规,个人主义私欲膨胀,走上犯罪道路与相关领导管理不善不无关系。

三、反思与对策

    1、 以法制为基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贾某身为国家干部,具有大专文化和工程师职称,却是一个法盲,4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贾某利用工作之便将经手的大量现金贪污,后果严重,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实践证明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应有必要的法律知识,把学习掌握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作为专业知识的一部分,在学校各类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是克服侥幸心理,不犯错误少走弯路的重要保证。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督和审核是避免重大事件发生的关键。财务人员是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执行者和实施者,在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纪律中承担着审核和监督的重要职能。贾某在短短的4个多月的时间里,利用技术手段贪污巨款,而财务人员竟然未能及时察觉,说明在执行财务制度中没有充分发挥审核和监督作用。

    3、 管理是一门科学,财务管理也是一门科学。要想驾驭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提高各级管理干部和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一靠熟练的专业技术,二靠管理水平。反思此案,假设我们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一些,责任心强一些,1996年9月当月报表出现异常时,即可识破贾某的诡伎;假设直接领导和相关领导警惕性高一些,在审核会计所上报的月结报表时就可敏感的感到计算机收入帐中有人做手脚,693800元被贪污的经济损失就可以避免。避免失误的方法很多,在科学管理中如何加强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

    点评:693800元巨款被贪污的教训深刻,不仅得到了许多财务管理方面的启示,同时也警醒和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应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要始终不渝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掌好权、用好权,当好家、理好财,认真履行职责,使国家和学校财产不因管理上的任何松懈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