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男,47岁,工人,原我校培训中心学七楼管理员,2001年3月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孙某,女,21岁,初中文化,原我校培训中心学七楼服务员,2001年3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白某于1999年4月-2000年5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学七楼管理员,负责收取学员住宿费、培训费的职务之便,将其自己收取以及孙某等人代为收取后交给其的住宿费、培训费共计143785元私自截留,拒不上交财务部门。

    1998年11月-1999年11月间,孙某受白某委托,在代收学员培训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1975元,用于个人挥霍,并不辞而别,将上述公款据为己有。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刑终字第2400号刑事判决书对白某一案终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其收取或委托他人代收的多笔学员住宿费等费用,并将上述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孙某受白某委托,利用收取学员住宿费的工作便利,截留公款归个人使用,并采取逃匿的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白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向被告人白某追缴人民币143785元,向被告人孙某继续追缴人民币21975元,发还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邮电大学根据上述判决认为:白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应上交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四条,决定给予白某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