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发〔1989〕10号 1989年9月7日)
为加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中的联系,一九八二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纪律检查部门与组织部门相互联系的通知》(中纪【1982】22号、中组发【1982】7号)。各地区、各部门应继续执行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完善加强工作联系的制度。
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现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凡经过查实,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均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的意见,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