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工作中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将立案审查的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处理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部门备查。

  二、党的组织部门,在选拔、任命干部时,对于有问题正在查处或有反映还没有查处的干部,要向同级党委纪律检查部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三、如果意见有分歧时,可请示同级或上级党委解决。

  四、同级党委的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订加强双方联系的具体办法,如: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或规定相互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交流情况的碰头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