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细则》第十三条指出: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但对于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中央纪委以前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纪检机关感到无章可循,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免予党纪处分,其含义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