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03年8月26日)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查清后,对党纪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四、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五、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七、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
八、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监察机关应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