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宿在定点单位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住宿费按本市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以便接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党政机关应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本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费预、决算汇总数;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信息。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贸促会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