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办〔2014〕43号公布)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我部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没有发生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现象。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部机关和部属各单位会议数量、会议经费均大幅下降,会议管理进一步规范。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严禁党政机关到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单位”)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或培训班。禁止召开会议、举办论坛或培训班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在京单位召开无现场参观、考察、调研的会议,原则上在京内召开。确需在京外召开的,应在编报年度计划时详细说明理由;因故确需将在京内召开的会议调整为京外召开的,须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确需召开暂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除应急、救灾、外事活动外,不得到京外召开。参加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部属京外单位的会议、论坛、培训等,均应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因工作需要确需到单位所在地以外进行的,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
各单位不得到与会议、论坛、培训内容无关的地点举办上述活动。
三、各单位召开会议、举办论坛或培训班要合理安排日程,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超规格。严格遵守报到、离开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加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论坛、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四、严禁以会议、论坛、培训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五、部财务司、办公厅、人事司、监察局要加大对各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从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