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4〕150号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现制定“六不准”。
第一条 不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评审评估项目,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二条 不准以个人名义接收申报材料、告知申请方补正、接触申请方和项目相关人。所有审批事项补正通知和材料须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和接转,严格执行接办分离。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第三条 不准透露办理事项审查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所有办理事项需公开的信息,一律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开或由政务大厅接受查询。
第四条 不准打招呼、授意、暗示、干预、插手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审批、评审评估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不准接受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项目申请人、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支付凭证等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
以上六条不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