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我局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局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报销外宾接待团组费用时应提供预算审批文件、《外宾接待团组费用审批表》(附件1)、接待费用发票及有关明细单据等凭证;外宾来访只报销宴请费时应提供《外宾宴请单》(附件2)、接待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留存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如地方有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