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局人事司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局人事司、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报销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我局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上述培训机构满足不了培训需求的,可以选择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开展培训,按照协议价格结算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组织部门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应提供培训费预算审批文件、《外专局培训费审批表》(见附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劳务费发放表、劳务合同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培训组织部门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局人事司。局人事司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十九条  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局纪检委、人事司、财务司应加强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