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4〕52号)执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部门差旅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批复的年度预算数以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局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我局每年年初为局机关人员统一购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已购买团体险人员不再重复报销境内交通意外险费用,没有购买的,每人次出差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局领导住普通套间,司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关收据备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相关收据备查。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据实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符合要求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据实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请示件、外出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登机牌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经报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6〕26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外专办发〔2007〕171号)同时废止。